近日,西乡县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法院在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基础上,当庭宣告双方之间的婚姻无效。 据了解,原告小菊的父亲与被告大明的母亲是同胞姐弟,小菊和大明系表兄妹关系。2009年小菊在西安上技校期间与在校外做服装生意的表哥大明恋爱并同居生活,后生育一子,2013年7月18日,他们隐瞒事实,到西乡县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在生活中逐渐出现各种矛盾,小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大明离婚。法院在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基础上,没有支持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而是依法宣告双方之间的婚姻无效,并对双方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另案进行了处理。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十条规定,有禁止结婚情形登记结婚的,该婚姻无效。小菊与大明的婚姻系无效婚姻。而且,医学证明,近亲结婚会使后代遗传性疾病的发病率极大增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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