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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男子非法捕杀凤头鹰获刑

2020-1-6 18:1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6| 评论: 0|来自: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要:   汉中市镇巴县一男子在自家院内捕获并杀死一只凤头鹰,殊不知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2019年12月19日,汉中市镇巴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潘某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4个 ...
  汉中市镇巴县一男子在自家院内捕获并杀死一只凤头鹰,殊不知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2019年12月19日,汉中市镇巴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潘某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判令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人民币25000元。
镇巴男子非法捕杀凤头鹰获刑
  2018年10月,被告人潘某发现自家住房周围有凤头鹰捕食其饲养的小鸡,便在院子里用筛子、木棍、绳索制作成捕鸟工具,以饲养的小鸡为诱饵,捕获一只凤头鹰,用细绳将其勒死后制成标本。经鉴定,该凤头鹰属于隼形目鹰科其他鹰类,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镇巴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被告人潘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诉请判令被告人潘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2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在镇村干部多次宣传保护和禁止捕杀野生动物规定的情况下,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犯罪目的并非为了牟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诉讼中已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从轻判处。被告人潘某的行为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对其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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