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镇巴县仁村镇的刘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镇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3年6月19日上午,刘某的儿子蒲某宴请堂姐夫杨某等人在家里吃饭,对亲朋好友在其父亲生病期间的看望和关心表示答谢。中途,因杨某岳母家与蒲某、刘某之间存在土地纠纷,酒后便发生争吵辱骂。杨某怒火中烧,顺手抓起饭桌上盛菜的碗砸向刘的头部,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在场村民进行劝解。但刘某不听,趁机从地上抓起一个空啤酒瓶砸向杨某的头部,又用破碎了的啤酒瓶刺向杨某的面部等处。致使杨某面部等多处软组织受伤住院治疗。 2013年10月15日,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面部损伤瘢痕为轻伤,头皮血肿及右胸部损伤均为轻微伤。2016年8月,刘某积极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5000元。故镇巴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陕西日报记者 秦峰 通讯员 孟宏俊 董安奎 实习生 王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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