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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男子酒后强奸女性,被公诉

2020-8-4 10:1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0| 评论: 0|来自: 12309中国检察网

摘要:   日前,洋县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岳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洋县公安局执行逮 ...
  日前,洋县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岳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晚,被告人岳某某酒后产生与被害人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2019年7月21日凌晨0点左右先后拨打多通电话给某某约某某见面聊天,某某拒绝后,岳某某驾车到某某租住房门口要求与某某见面,某某见岳某某喝醉,心情不好,便上车劝说岳某某,岳某某将车发动沿**中学院墙墙外路段朝移民点**村**路方向行驶,将车停放在河堤路边,在后排座强行与某某发生性关系,某某下车欲步行回家,岳某某开车将其追上后拉上车,将其送至**中学附近让某某下车自行回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酒后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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