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某伪造洋县国土局、洋县环境保护局、洋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用于项目申报未获成功,因触犯刑律被惩处。近日,洋县法院审理了该案并宣判。一审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被告人冉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情回顾:2012年3月,某药业公司为申报“2012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其法定代表人冉某伪造了洋县国土局洋土资发(XX)XX号、洋县环境保护局洋环评批字(XX)XX号、洋县发展和改革局洋计投备字(XX)XX号三份文件用于项目申报,但未申报成功。案发后,被告人被洋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冉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洋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希望被告人冉某以此为教训,痛定思痛,以后踏踏实实做事,切莫投机取巧。同时,告诫广大群众要树立法治意识,学法、知法、守法,时刻以积极向上的价值观矫正自己的人生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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