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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一个月,洋县集中治理砂石

2020-5-2 19:0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8| 评论: 0|来自: 洋县人民政府

摘要:   公告   为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采砂采石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县政府决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砂石治理集中整治行动,时间从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洋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在全县范围内违法违规采砂采石举报奖励 ...
  公告
  为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采砂采石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县政府决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砂石治理集中整治行动,时间从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洋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在全县范围内违法违规采砂采石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盗采砂石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现将举报电话公告如下:
  举报电话:0916-8226069
  洋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日


  洋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违法违规采砂采石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河道盗采砂石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全县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砂石治理集中整治,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采砂采石线索,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违法违规釆砂采石行为是指在全县范围内所有河道、林地、耕地上未经审批而发生的釆砂采石行为。
  第三条举报地点设立在县环保督察工作办公室,并公开举报电话。
  第四条环督办接到举报后,应迅速转交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处理。
  第五条实行有偿举报,对举报后查证属实的予以相应经济奖励。
  第六条县环保督察办为受理举报的管理部门,负责奖励决定的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盗采砂石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举报者受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违法犯罪线索。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行政执法部门掌握的。
  3.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部门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条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第十一条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符合奖励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奖励人民币100元。
  第十三条接受举报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第十六条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环保督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5月31日结束。(来源:洋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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