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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王昆等2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宣判

2019-12-30 10:2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9| 评论: 0|来自: 洋县法院

摘要:   12月29日上午10:00,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宣判王昆等28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保险诈骗罪、包庇罪一案。该案于2019年12月26日在洋县“三馆一中心”公开开庭,历经4天严谨审理,涉案28名 ...
  12月29日上午10:00,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宣判王昆等28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保险诈骗罪、包庇罪一案。该案于2019年12月26日在洋县“三馆一中心”公开开庭,历经4天严谨审理,涉案28名被告人分别被当庭判处九个月到十八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昆通过召集聚餐,安排酒店食宿及给付小额钱款等方式先后将有前科劣迹被告人张某、何某桥、马某、刘某、张某言、张某贸、封某某等人笼络在身边,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从2016年3月起陆续带人入驻东韩沙场非法偷采砂石,并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王昆为首,被告人张某、何某桥为骨干成员的2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
汉中王昆等2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宣判
  期间被告人王昆带领其团伙成员或伙同他人逞强斗勇、为他人摆平事端,随意殴打致多人受伤,代人收账限制他人自由、损坏他人财物,以维持沙场秩序为由殴打拉砂石司机,在外出聚会中与他人发生纠纷打架致多人受伤,指使他人冒名包庇犯罪,伙同他人制造假保险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共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采矿、包庇、保险诈骗及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16起违法犯罪活动。
  致6人轻伤、3人轻微伤,多人受伤或财物受损。被告人刘某还参与他人寻衅滋事犯罪1起,致1人轻伤。经法庭调查、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公诉人指控28名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各被告人过去所受法律处分及违法事实、认罪认罚、主动投案自首等情况,该案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12月29日上午10时当庭宣判:
  首要分子王昆犯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保险诈骗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骨干成员张某、何某桥分别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其余25名被告人亦分别以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保险诈骗罪、包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案砂石变价款19万元及涉案财物变价款6500元,予以没收;变卖扣押的地磅等设备所得价款26000元及被告人非法所得9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昆、张某侠所骗保险理赔款135901元,除已退赔款项,余款将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该案是洋县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被告人数最多的一起重大涉恶集团犯罪案件。洋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精心安排部署案件的审理工作,由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庭庭长赵永恒主审并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审理,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就双方在证据审查、出庭人员名单、异议证据、庭审程序推进等方面安排部署、听取意见。
  洋县政法委、县扫黑办亦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成立了以洋县政法委书记为组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政法委副书记及司法局局长为副组长的“王昆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分设了7个工作小组,协调全县24个部门保障案件审理工作。
  本次庭审共调用本院及公安干警130余人,其他相关工作人员150余人,为本次公开庭审做好了万全准备。为确保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并进一步加强对涉黑恶案件的宣传力度,本次庭审还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旁听监督庭审,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公众共120余人参加旁听。
  本次公开审判,全面贯彻落实了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神,充分彰显了全社会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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