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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生禁驾!汉中这3个人一辈子别想开车了!

2019-2-27 18:3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 评论: 0|来自: 洋县交警大队

摘要:   一、人员概况:付*宁,男,身份证号:612323*******1919,陕西洋县人,持“D”型驾驶证,无小型普通客车驾驶资格。   事故简情:2018年2月17日18时50分许,付*宁驾驶陕F0U***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至龙平路龙亭 ...
  一、人员概况:付*宁,男,身份证号:612323*******1919,陕西洋县人,持“D”型驾驶证,无小型普通客车驾驶资格。
  事故简情:2018年2月17日18时50分许,付*宁驾驶陕F0U***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至龙平路龙亭镇杨湾村十四组路段,其车辆右前部与前方站立路东边的行人李**身体碰撞,致李**受伤,车辆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后,付*宁驾车逃离现场。
  事故后果:李**经洋县医院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责任:付*宁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在事故中无责任。
  法律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中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人员概况:邓*,男,身份证号:612323*******6035,陕西洋县人,持“C1”型驾驶证。
  事故简情:2018年2月22日1时许,邓*驾驶陕FDW***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至洋县城东环路与和平路十字,其车辆右前部与由南向北左转弯高**驾驶的“五星钻豹”牌三轮电动车右前部碰撞,三轮电动车又与黄**路边车位内停放的陕FBF***号小型面包车左侧碰撞,致高**当场死亡,三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后,邓*弃车逃离现场。
  事故后果:高**当场死亡。
  事故责任:邓*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高*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黄**在事故中无责任。
  法律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中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人员概况:周*,男,身份证号:612323*******2719,陕西洋县人,持“C1”型驾驶证。
  事故简情:2018年4月17日7时30分,周*驾驶陕F CJ***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至洋县信合大道磨子桥镇杨湾村南路段,其车辆右前部与同向前方左转弯行驶的肖**驾驶的“玫瑰之约”牌二轮电动车左后部碰撞,致肖**倒地受伤,两辆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经检验鉴定,周*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9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事故后果:肖**经洋县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4月17日17时死亡。
  事故责任:周*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肖**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法律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中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特别提示
  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
  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终生不能取得驾驶资格。
  若被禁驾后仍侥幸驾车上路,将按照“无证驾驶”依法给予罚款和拘留的处罚。
  陕西公安交警提示:被禁驾后将终生无法正常驾驶,对工作、生活都将产生极大影响。为了您的生命安全与生活工作需要,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切勿因酒驾醉驾或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触碰终生禁驾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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