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 
|
近日,原中国人民银行汉中中心支行基建办主任何康民,因在职期间受贿,被汉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 a: N; C( S9 z9 L
. L ^ @* o& j( k* | 62岁的勉县人何康民,原任中国人民银行汉中中心支行基建办主任,2012年12月退休。2012年4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5月10日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5月9日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今年2月28日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O7 j) v1 G& A+ _+ G9 h. m- Q' I
8 @; Z: e; P K Y( Q 近日,由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进行该案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与汉中金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置换和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中国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将原汉台区石灰巷的办公资产连同土地置换给金泰公司,再由金泰公司代征代建新办公楼。2009年经审计双方结清所有费用。在此期间,时任中国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基建办负责人的何康民收受金泰公司负责人金鹏人民币25000元;2004年至2007年,何康民收受施工方南郑县建筑公司经理张兴全现金3000元人民币;外墙瓷砖供货商王恭敬人民币8000元,共计人民币11000元。* t/ e" C( @0 Y Q
+ H8 f$ w, j2 O 汉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康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人民银行汉中支行基建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3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其收受的赃款人民币3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华商报 记者 曾春)8 h8 G- s# F' W6 x8 m% Y" R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