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宁强县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64年,本科文化,家住宁强县,2011年7月至2015年4月任中共宁强县**镇党委书记。2020年7月16日被宁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宁强县**镇村民何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宁强县**镇政府要实施该镇**村通村水泥路工程项目后,为得到该工程项目,找到殷某某(另案处理),让其找时任**镇党委书记的被告人王某某帮忙承揽工程。殷某某明知何某某没有工程建设资质,但碍于情面,并想日后能获得何某某的帮助,答应为何某某帮忙。 2013年8月左右的一天,殷某某将王某某约至宁强县城一农家乐与何某某等人一同吃饭。期间,谈到何某某有意承包**镇**村通村水泥路项目,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何某某不具备修建水泥路工程项目资质,仍同意让何某某参与该工程项目的投标。 之后,何某某为确保得到该工程项目,于2013年8月份的一天,在宁强县**宾馆,交给殷某某10万元现金用于行贿王某某。何某某离开后,殷某某随即将王某某约至**宾馆,将该10万元现金交予王某某,并告知系何某某为承揽**村通村水泥路工程项目所送。王某某予以收受。之后,王某某用此款购买上海大众朗逸小汽车一辆。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22万元。案发后,王某某退赔了全部赃款及孳息23.4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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