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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公开宣判2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共35人,最高判处十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2019-10-23 19:1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86| 评论: 0|来自: 宁强县人民法院

摘要:   2019年10月22日,宁强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对两案中的35名被告人最高判处十年三个月有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者的嚣张气焰,使其得到了应有的惩 ...
  2019年10月22日,宁强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对两案中的35名被告人最高判处十年三个月有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者的嚣张气焰,使其得到了应有的惩处,对以身试法者形成了有力震慑,正告其悬崖勒马、为时未晚。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扫黑办人员参加了旁听。
  被告人赵骞、郭宁、王建波、周军敲诈勒索案件。
  宁强法院以被告人赵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郭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王建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周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骞于1994年9月5日注册成立汉中大龙广告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其妹赵雪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参与经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赵骞,于2018年6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期间,被告人赵骞于2016年7月11日又注册成立了陕西大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人赵骞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月11日该公司股权变更为被告人赵骞持股95%,被告人郭宁持股5%(未实际出资)。
  被告人赵骞于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持有某报社记者证,2017年9月5日申领了另一报社记者证,同年12月25日该记者证被注销。被告人郭宁、王建波、周军均无记者证,分别在陕西大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事文字编辑、驾驶员、摄影和收集素材等工作。
  被告人赵骞给被告人郭宁、王建波、周军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并按其签单业务比例提取报酬。
  2015年被告人赵骞冒用报社记者的身份,以发布新闻报道相要挟,向原南郑县(现南郑区)人民政府、城固县天明社区索要钱财;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赵骞又纠集被告人郭宁、王建波、周军等人利用或者冒用两报社汉中站、报社等新闻单位记者身份,以发布报道或者继续关注被报道事件等方式,多次要挟相关单位和个人,索要钱财共计212600元。
  被告人赵骞、郭宁、王建波、周军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赵骞系恶势力纠集者,郭宁、王建波、周军系恶势力成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骞、郭宁、王建波、周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或者冒用记者身份,以发表批评性报道相要挟,通过收取宣传费、辛苦费等方式,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赵骞涉案数额212600元、被告人郭宁涉案数额120600元、被告人王建波涉案数额113000元、被告人周军涉案数额51600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骞、郭宁、王建波、周军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骞自2017年11月以来,经常纠集被告人郭宁、王建波、周军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恶势力的认定标准的规定,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鉴于被告人赵骞系恶势力纠集者,被告人郭宁、王建波、周军系恶势力成员,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骞系纠集者,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宁、王建波、周军系参与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被告人赵骞、郭宁、王建波、周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判处以上刑罚。
  被告人杜发成、蒲永强、何德强等31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恶势力案件。
  该案涉及人数较多、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由宁强法院田军林院长担任审判长,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从2019年9月27日至9月30日连续四天加班加点依法审理,由于准备工作扎实到位,庭审规范有序。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公诉机关的各项指控,以及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宁强县人民法院综合分析,认定被告人杜发成、何德强、刘迎政、蒲永强纠集被告人刘志岩、张峰、张文兵、肖飞、李涛、杨阳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意图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逞强争霸,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杜发成、何德强、刘迎政、蒲永强经常纠集在一起,相对固定,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被告人刘志岩、张峰、张文兵、肖飞、李涛、杨阳明知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积极参与。
  被告人杜发成、何德强、刘迎政、蒲永强、刘志岩、张峰、张文兵、肖飞、李涛、杨阳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恶势力的认定标准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被告人杜发成、何德强、刘迎政、蒲永强为恶势力纠集者,被告人刘志岩、张峰、张文兵、肖飞、李涛、杨阳为恶势力成员,应从严惩处。
  被告人李春强、刘志发、张思敏、赵座兵、郑厚涛、向忠明、苏林、全勇、席若愚、万东东、王伟、何扬鹏、张一波、李维康、赵晖、陈天俊、党洪伟、罗妮、陈黎明、郭翠芳、张桂清参与少量违法犯罪活动,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杜发成、何德强、刘迎政分别犯有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蒲永强、李春强、张峰、刘志岩、肖飞、张文兵、向忠明分别犯有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六年以上十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杨阳、李涛、郑厚涛、苏林、赵座兵、赵晖、张思敏分别犯有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何扬鹏、张一波、李维康、陈天俊、万东东、王伟分别犯有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刘志发、全勇、席若愚、党洪伟、罗妮分别犯有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郭翠芳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黎明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桂清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六个月,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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