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2014年7月22日入住宁强一宾馆,在洗漱过程中,因地面湿滑滑倒在洗漱间内,致右手腕撞击于地面瓷砖受伤。同年7月23日经医院门诊检查,右桡骨远端及尺骨茎突骨折、右腕部软组织挫伤。被评定为七级伤残。在治疗终结后,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20.033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征得双方同意调解的基础上,为最大程度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即被告宁强一宾馆在已支付原告0.2万元基础上,再一次性赔偿原告周玉各项损失5.2万元。 在约定期限内,被告如约履行了案件执行款5万元,标志着该案已顺利圆满结案。(文中均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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