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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车辆未悬挂号牌,且准驾不符,事故我主责?汉中男子质疑交警部门不公

2022-10-14 10:55| 发布者: adminlg| 查看: 5| 评论: 0

摘要:   日前,陈某驾驶车辆倒车时与另外一辆车发生事故,事发后洋县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主要责任,由于其有异议提出复核申请,重新作出的事故认定与上一次的责任划分没有变化。对此,陈某认为对方车辆未悬挂号牌,且存在驾 ...
  日前,陈某驾驶车辆倒车时与另外一辆车发生事故,事发后洋县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主要责任,由于其有异议提出复核申请,重新作出的事故认定与上一次的责任划分没有变化。对此,陈某认为对方车辆未悬挂号牌,且存在驾驶人准驾不符等问题,都是与事故相关,质疑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不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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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陈某事发当晚所驾驶车辆
  陈某告诉记者,事故是发生在8月23日晚上10点左右,当时他驾驶一辆半挂车在108国道洋县谢村加油站门前路段,掉头往地磅上倒车,车正横在路上往进倒车时,同方向驶过来的一辆重型翻斗车将他的车撞了,所幸人都没事,不过他的车受损较严重一点,但对方车无牌,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并于8月29日就事故出具事故认定书。
  根据洋县交警大队8月29日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明确,事发当天晚上,陈某驾驶蒙L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LA***挂号半挂车,由北向南在往谢村加油站倒车过程中,其车辆左前侧与由西向东王某驾驶的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角碰撞,致两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陈某驾车驶出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陕西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王某驾车遇有紧急情况时,未减速慢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二款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认定书出来后,陈某对事故认定有异议,便提出复核申请。“我认为王某准驾车型为C型,而重型自卸货车为B型车辆,属证驾不符,且该车辆未依法登记,未悬挂号牌,未年检,未投保交强险,违法上路行驶,这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说,因此他申请依法撤销上述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他不承担事故责任。
  陈某提出复核申请后,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9月2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洋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全面,责令洋县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事故认定。
  到了9月30日,洋县交警大队就此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书,明确陈某驾车驶出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且所驾驶半挂牵引车的蒙LA***挂号半挂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其行为违反《陕西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
  王某驾车遇有紧急情况时,未减速慢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且所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所驾驶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四款、第八条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重新作出的事故认定仍然是陈某负主要责任,这让他很不理解。“对方车辆存在无牌、准驾不符等问题,为啥还是认定我负有主要责任,难道这些问题对事故没有影响?我觉得交警部门的认定不公平、合理,会继续寻求其他途经来要说法。”
  针对陈某提出的质疑,10月12日上午,记者联系了负责该事故勘察处理的洋县交警大队孟姓警官,他介绍王某所驾驶车辆是从矿山上退下来的,确实存在没有悬挂号牌等问题,但在此次事故中陈某驾车进出道路时,要保障其他车辆安全正常通行,其他车辆有先行权,所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才有此认定。因为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陈某如对事故认定还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他们在当事人领认定书时都已告知过。
  当天下午,记者还就此事咨询了汉中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相关人士,表示王某准驾不符、车辆未悬挂号牌等跟此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是说有没有这些就肯定会发生或者不会发生事故。事故认定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陈某当时是驾车进出道路,所以要让其他正常行驶车辆先行,这是路权优先原则,另外一个有无尽到安全义务。(华商报  记者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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