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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男子建群出售口罩收到十余人钱款后注销微信号被公诉

2021-2-10 22:2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8| 评论: 0|原作者: 黄伟 宁军|来自: 华商报

摘要:   近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疫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正值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犯罪嫌疑人徐某发现N95口罩及医用一次性口罩物资紧缺,遂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出售口罩的诈骗信息,并建立一专门出 ...
  近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疫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正值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犯罪嫌疑人徐某发现N95口罩及医用一次性口罩物资紧缺,遂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出售口罩的诈骗信息,并建立一专门出售口罩的微信群聊,先后骗取朱某等十余人购买口罩钱款,收到口罩钱款后徐某将其实施诈骗的微信号注销,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汉中男子建群出售口罩收到十余人钱款后注销微信号被公诉
  2021年1月14日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根据【法发[2016]32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程度剥夺被告人再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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