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市南郑区一男子违法猎杀野猪、小麂等野生野生保护动物,南郑区检察院近日成功办理了这起全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案件,惩罚该男子栽树1700棵。 鲁某某是南郑区碑坝镇西河村村民。2016年,鲁某某在村里违法设置电网猎杀野生动物,先后猎杀野猪1头、小麂2只。其中,小麂属于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猪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共计6500元。 南郑检察院获悉此事后,立即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鲁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林业部门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建议林业部门向鲁某某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林业部门认真落实检察建议要求,和鲁某某进行了多次协商,并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鲁某某于2020年4月前在指定地域植树造林1700株,面积15亩,同时负责后期管理,确保树苗成活率达98%以上。 鲁某某植树造林的获得的劳动报酬用于支付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经济损失。该院鉴于被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已经获得有效救济,依法对该案终结审查,并对后期执行情况进行跟进监督。 近年来,南郑区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中,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标的额较小的案件,积极探索开展诉前赔偿协商工作,与损害人就公共利益损害赔偿在诉前审查阶段达成赔偿协议。此案的成功办理在汉中尚属首例,对全市范围内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也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胡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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