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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帮人办假证的在南郑被判刑

2019-4-20 07:2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 评论: 0|原作者: 吕平 杨智勇 杨芳娟 朱雨彤|来自: 西部法制报

摘要:   “办理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房产证、离婚证、各种资格证,联系电话XXXXXXXXX”,在街头小巷墙上、电线杆上、高架桥桥墩上你经常能看见这种违法广告,你是否也心动过,是否也想通过这种方式快速办理假证或帮 ...
  “办理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房产证、离婚证、各种资格证,联系电话XXXXXXXXX”,在街头小巷墙上、电线杆上、高架桥桥墩上你经常能看见这种违法广告,你是否也心动过,是否也想通过这种方式快速办理假证或帮别人办理假证。
        近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刑事案件,给有这种想法的人敲响了警钟。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与叶某、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联系发布办理假证广告的人员帮助他人伪造房产证、户口簿、离婚证用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使得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多人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共计160万元,朱某、叶某、杨某从中非法获利30万余元,其中朱某负责办理假证,杨某、叶某负责与客户联系,将客户的资料交给朱某,朱某办理好假证后杨某、叶某将假证交给客户。
        最终,三被告人分别被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到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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