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勉县法院调解处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本是同行的三名加油卡推销员,在向客户推销工作中,因竞争起纠纷,被告闫某、黄某冲动出手,致原告李某面部受伤。李某一纸诉状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迫于法律的压力,被告对自己的冲动行为非常后悔,主动要求调解,在法院主持下被告闫某、黄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一万五千余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闫某、黄某两姐妹均系推销加油卡业务从业者。2019年6月11日上午,双方均在勉县一加油站向司机推销加油卡。 因相互竞争,对对方推销行为不满,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扯。撕扯中,被告闫某、黄某冲动出手,致原告倒地后额头皮肤劈裂流血,面部擦伤,住院治疗13天。 原告虽经治愈,但脸部仍留下疤痕,心里十分委屈。闫某也在撕扯中受轻微伤。 派出所调解中,闫某、黄某愿一次性赔偿原告3000元,原告不同意,并一纸诉至勉县法院,要求闫某、黄某二人赔偿其各项损失近4万元。 法官收到案件后,通过对案情的研判,及和当事人沟通。认为原、被告系同业从业人员,有竞争很正常,双方现虽有矛盾,但以后免不了还会碰面,如果能调解结案,能最大程度的减少双方的矛盾。 闫某、黄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后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遇事不冷静的冲动行为非常后悔,希望能调解处理。通过法官释法讲理,原告表示自己对纠纷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愿意承担一些责任。最终,原告起诉不到30天时间,案件经调解处理,原告得到赔偿,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寄语: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之源。应理性、公平、合法竞争。遇事需理智,冷静。冲动是魔鬼,贪图一时冲动的快感,必将受到惩罚,留下后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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