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并当庭公开宣判。最终被告人龙玉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依法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84033.6元。 经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龙玉芳以反映存款问题为由,多次扰乱单位工作秩序,经相关部门核查没有其反映的存款问题后仍无事生非,无理要求勉县信用联社对其赔偿,并经常到长林分社、老道寺信用社、勉县信用联社及名老道寺镇政府、勉县县委、县政府缠访闹访,后又多次到北京上访。 其中去北京非访一次,无理强行向信用社工作人员孙宝明个人索要现金1600元,向勉县信用联社强拿硬要现金50000元,向接访人员强拿硬要现金32433.6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又在汉中市委、勉县县政府等机关单位门前恶意制造事端,扬言喝农药自杀,在公共场所脱裤子,污蔑、诬陷工作人员对其实施强奸、盗窃其钱财,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龙玉芳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龙玉芳多次强拿硬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根据被告人龙玉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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