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非法利益,父子联手在自己开办的诊所出售假药。近日,被告人闫某中和闫某军被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活动。 勉县新街子镇某村卫生室法人为闫某军,该诊所由闫某军和其父亲闫某中共同经营,所售药品的进购由该诊所上报勉县新街子镇中心卫生院,并由勉县卫生局统一配送。2017年5月的一天,闫某中在诊所坐诊时,一名河南口音的男子到诊所推销高效骨痛宁胶囊、川羚定喘丸胶囊、筋骨通络木瓜乌蛇胶囊等药品,并拿出上述药品各十几瓶让闫某中试销,并给闫某中留了联系电话。事后,闫某中将此事告诉了闫某军,并将上述药品放在卫生室后面小屋内,通过向患者推荐的方式予以销售。 经过一段时间销售,闫某中觉得高效骨痛宁胶囊销量不错,便让闫某军电话联系再次进购。闫某军便电话联系河南口音男子以每次15元至20元每瓶不等的价格每次进购150至200瓶上述药品。所购药品由闫某中、闫某军在坐诊时以20元至25元每瓶的价格销售。 2018年7月24日,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该诊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查获高效骨痛宁胶囊334瓶、川羚定喘丸胶囊33瓶、筋骨通络木瓜乌蛇胶囊13瓶。经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高效骨痛宁胶囊、川羚定喘丸胶囊两种药品属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应按假药论处;筋骨通络木瓜乌蛇胶囊属非药品冒充药品,应按假药认定论处。据此认为闫某中、闫某军二人的行为涉嫌销售假药罪。 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中、闫某军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进购和销售,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能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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