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勉县法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起诉至本院的张某等22名被告人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涉恶犯罪;石某某等23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涉恶犯罪等两案,进行一审集中公开宣判。 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王某、杨某等人在勉县城区周边宾馆、网吧等公共场所,多次采取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侮辱他人及打砸损毁他人财物等暴力手段,进行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勉县法院经审理分别以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张某恶势力案主犯张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主犯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其余恶势力成员分别被判处四年零一个月、四年、三年零五个月、三年零二个月、二年零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12年以来,被告人石某某、陆某等人在陕西省商洛市从事传销活动,2017年将该传销组织转移至汉中境内发展。11月份左右,石某某在商洛包两辆旅游大巴车将被告人熊某某、冯某团队线下50余名传销组织成员转移至勉县,其中部分人员自己乘坐火车和公交车赶到勉县会合。上述传销组织通过QQ、微信聊天方式,谎称女性身份哄骗他人来到勉县加入传销活动,如若对方不同意就采用非法拘禁等方式,迫使被骗者加入传销组织。 勉县法院分别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恶势力集团主犯石某某、陆某、熊某有期徒刑各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其余恶势力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两年、一年零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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