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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鱼,被举报后弃气垫阀逃跑

2020-6-8 08:2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1| 评论: 0|原作者: 王超

摘要: 近日,汉中市略阳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鱼机电鱼、“地笼”网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5月8日,略阳县马蹄湾嘉陵江段河长向略阳县公安局反映有人在嘉陵江河道非法电鱼,接报后,该局环食药侦大 ...
        近日,汉中市略阳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鱼机电鱼、“地笼”网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5月8日,略阳县马蹄湾嘉陵江段河长向略阳县公安局反映有人在嘉陵江河道非法电鱼,接报后,该局环食药侦大队、徐家坪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现场抓获两名四川籍非法捕鱼人员,现场查获作案工具: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电鱼机、捕鱼网、充氧泵等,非法捕获物黄颡鱼若干,另两名同伙弃气垫阀逃跑。
 非法捕鱼,被举报后弃气垫阀逃跑
     该局迅速立案并开展侦破工作,5月15日,另两名犯罪嫌疑人迫于法律威慑向略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查,犯罪嫌疑人谢某等四人对近期在略阳县辖区嘉陵江禁渔区水域,使用“地笼”以及电打鱼等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略阳县公安局对四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提示:鱼类资源是我国的重要生态资源,严禁任何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非法捕捞,对于电鱼、药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一旦发现,将予以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非法捕鱼,被举报后弃气垫阀逃跑
  法律科普: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止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捕鱼数量多少不影响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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