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3月19日上午10时,张某未经批准,在略阳县城关林场管护的,黄茂山山林边种菜时擅自野外用火烧开水。中午12时离开现场时将火熄灭,因熄灭后的残留木炭经风吹复燃,于当天下午16时许引燃林地边的杂草,导致该地灌木林失火。 ▲工作人员对森林火情进行紧急处置 火灾发生后略阳县应急、消防、林场扑火队员等迅速将林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处罚结果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戒严令,涉嫌在森林防火期和戒严期擅自野外用火。经林业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020年4月1日略阳县林业局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张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的罚款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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