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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将严打妨害新冠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2022-4-11 08:1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 评论: 0|来自: 汉中市公安局

摘要:   汉中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打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依法严打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 ...
  汉中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打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依法严打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通告如下:
  一、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中,有下列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政府公告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核酸检测的;
  2、出入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小区、超市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开展扫码登记、健康核查等防控措施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佩戴口罩的;
  4、政府公告进行封控、管控区域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5、按照管控要求需要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而拒绝执行或在隔离期间擅自外出的;
  6、故意隐瞒病情、瞒报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的;
  7、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暂停棋牌室、网吧、KTV等场所经营通告的;
  8、从事非法运营、转运,或采取“中途下车、多车转运、翻越护栏、通过其他非正常通道”等方式逃避交通卡点疫情查控的;
  9、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疫情防控码,管控区域内工作证、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买卖或冒用他人核酸检测证明、疫情防控码等用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逃避疫情管控的;
  10、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为。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中,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有下列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实施前述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情节严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汉中市公安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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