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巴县公安局泾洋派出所接到镇巴县人民法院移送案件,赤南镇村民钟某因离婚诉讼,遂要求县城某印务店老板吕某将法院判决书案号和落款日期进行了篡改。接警后,镇巴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展开调查。 经查,2020年8月12日,镇巴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8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钟某起诉与田某离婚的诉讼请求。2022年2月16日,钟某为起诉找到县城某文印店老板吕某,让其将法院判决书进行更改,吕某遂通过扫描后编辑图片的方式将民事判决书案号及落款时间进行了变造。当日11时许,钟某拿着吕某变造的判决书到镇巴县人民法院上诉,后被法院工作人员当场识破。吕某、钟某二人的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和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镇巴县公安局已对二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