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期7起10件典型案件,详情如下: 一、汉中魅力之星物业有限公司转供电环节加价案 汉台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汉中魅力之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取商户电费的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4月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以转供电主体身份对所管理服务的30个商铺(租户)在供电过程中不落实国家电费降价政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面传导降价红利,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违规加价收取电费。 汉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清退自2018年4月1日起多收商户电费及立即执行新的国家目录电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罚款1.7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汉中九池水燃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作业案 2021年6月2日,汉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门口发现一辆满载充装完毕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面包车,车内有16个充满液化气钢瓶已超过使用年限属不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超期充装),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罚款7.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西乡县堰口镇南坝村卫生室(负责人:胡长富)使用劣药案 2021年4月7日,西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乡县堰口镇南坝村卫生室(负责人:胡长富)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卫生室药品柜发现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35支(规格1ml:10mg/盒),产品批号:180112112,有效期至2020年12月。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从合法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该批次药品5盒(50支),已使用15支,剩余35支仍存放于药品柜中,属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涉案货值金额10.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五)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没收涉案劣药35支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汉中市好佰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鲜蛋糕”(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日,规格:650g/盒)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经查,该批不合格产品共生产150件,召回91件,实际售出59件,货值金额4500元,违法所得177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没收91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2.67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汉中华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城市在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汉中华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日自行设计印刷了汉韵景都•宝贝城宣传彩页2000余份,在南郑区大河坎区域发放,彩页对汉韵景都•宝贝城宣传内容中使用了“最前沿”、“最核心”广告用语; 茂名城市在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在“汉中城市在线”网站发布的汉中中心国际、汉中东龙华府房地产销售广告中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汉中华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南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茂名城市在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汉中骏伟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案 2021年4月13日,汉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汉中骏伟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7瓶“雄安新曲”白酒外包装盒及酒瓶上印有国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70周年”标志,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7瓶白酒依法进行了扣押。 经查,该涉案产品未取得特殊标志所有人授权许可,属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给予没收7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汉中广电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洪森、林骞等发布违法广告案 汉中广电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汉中交通旅游广播”、“汉中文化旅游频道”播放“善缘人生(因药国药)”、“百病有良方(灵芝胶囊)”的广告,宣传有“治疗疾病的功效”,属未经审批的违法广告,上述广告由刘洪森、林骞提供。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广告发布者汉中广电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罚款0.6万元,给予广告主刘洪森、林骞分别罚款0.375万元、罚款0.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