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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某男子给考生传递答案提供窃听器材,被公诉

2021-3-27 14:0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 评论: 0|来自: 12309中国检察网

摘要:   日前,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 ...
  日前,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19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姬某某,曾用名姬某甲,男,1985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住址同上。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姬某某涉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夏某某因经济拮据,便产生了利用无线微型耳机等作弊设备帮助考生作弊的方式赚钱的想法。在201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开考之前,夏某某陆续与袁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等15名拟作弊考生取得联系,并给拟作弊的考生依次提供了其在网上非法购买的无线对讲机、无线信号接收器、微型耳机等作弊器材,共计20余套。期间,被告人姬某某为了牟利,与夏某某取得联系,夏某某给姬某某提供了5套作弊器材。夏某某分别给姬某某、袁某某、何某某等人调试了作弊设备或传授了设备使用方法。姬某某给马某某、鲁某某等5名拟作弊考生调试了设备并传授了设备使用方法。201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2019年5月25日开考,在夏某某的授意下,姬某某于开考当天、次日,两次使用夏某某提供的无线对讲机,在陕西航空技师学院、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考点外给作弊考生宣读非法获得的考试答案。考试结束后,夏某某怕事情暴露,遂注销了与考生联系的号和QQ号。夏某某通过给考生提供考试答案及窃听设备共获利79280元。姬某某通过给考生提供考试答案及窃听设备共收取考生14000元,考试结束后给考生退回8900元,非法所得5100元。夏某某、姬某某提供给考生使用的无线对讲机、无线信号接收器、微型耳机等作弊设备于2020年1月22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属于窃听专用器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在案为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公然违反国家考试秩序,在全国性考试中,给多名考生提供窃听专用器材并传授使用方法,又通过窃听设备给考生传递答案,不仅影响了国家考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又损害了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且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夏某某、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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