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社厅印发通知,调整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按照我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原工伤致残人员参照执行。具体执行标准是: 残疾一级抚恤金每年93910元(原85370元)、 残疾二级抚恤金每年83140元(原75580元)、 残疾三级抚恤金每年72360元(原65780元)、 残疾四级抚恤金每年56970元(原51790元)、 残疾五级抚恤金每年43100元(原39180元)、 残疾六级抚恤金每年36440元(原33130元)、 残疾七级抚恤金每年26200元(原23820元)、 残疾八级抚恤金每年16920元(原15380元)、 残疾九级抚恤金每年12330元(原11210元)、 残疾十级抚恤金每年9220元(原8380元)。 同时,省人社厅还印发《关于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依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明确:职工工亡时间发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各市(区)和行业单位在核定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此基数核定(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保足额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