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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公交司机带病开车致2死5伤 检方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司机

2020-12-22 16:5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4| 评论: 0|原作者: 张映伟|来自: 华商报

摘要:   汉中公交司机张某某在日常生活及工作中,身体出现咳嗽、眼冒金星、视线模糊及短暂失去知觉意识的情况,他没有及时告知公司,而是坚持带病工作。因为工作中突发昏厥,他驾驶的公交车与11辆车发生碰撞,致2死5伤。 ...
  汉中公交司机张某某在日常生活及工作中,身体出现咳嗽、眼冒金星、视线模糊及短暂失去知觉意识的情况,他没有及时告知公司,而是坚持带病工作。因为工作中突发昏厥,他驾驶的公交车与11辆车发生碰撞,致2死5伤。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公诉,检方建议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主讲律师
  ●张红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丛波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敏安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回顾
  司机带病工作  公交失控连撞数车致2死5伤
  2018年11月3日下午,汉中汉台区发生了一起多车相撞事故。一辆105路公交车司机突发晕厥,公交车撞上小车后,又撞到路上、路旁多辆汽车,共与11辆车发生碰撞。
  事故导致两人不幸遇难,还有5名伤者被送往医院进行紧急救治。
  案件审理  检方以交通肇事罪起诉犯病司机
  据12309中国检察网消息,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今年11月19日公开一则起诉书。被告人张某某是汉中市一名公交车驾驶员,2018年1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10月29日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查,2018年11月3日14时43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F××××1号大型客车沿汉中市汉台区××路××十字环岛时出现咳嗽性晕厥,导致该车失控并先后与环岛内11辆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2人死亡、5人受伤。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日常生活及工作驾驶公交车过程中,身体出现咳嗽、眼冒金星、视线模糊及短暂失去知觉意识的情况,特别是事发前一周内,出现过两三次该症状,未及时检查治疗,且未向公司汇报,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带病工作,致使本次事故的发生。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带病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汉中市××公司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三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律师说法  无主观故意属于过失犯罪
  为啥张某某是犯了交通肇事罪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昨日,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红涛进行了解释。
  张红涛表示,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可知,本案中张某某“身体出现咳嗽、眼冒金星、视线模糊及短暂失去知觉意识的情况下,特别是事发前一周内,出现过两三次该症状,未及时检查治疗,且未向公司汇报,抱着侥幸心理带病工作”,其行为显然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属于“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我国刑法中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张某某在自己出现疾病症状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带病工作,作为一名公交车驾驶员,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将给乘客和他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失,但轻信能够避免危险发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造成的危害后果应承担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对嫌疑人减轻处罚
  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丛波说,根据《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本案嫌疑人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出警警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按照相关量刑法律,对于认定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
  嫌疑人是在工作期间过失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已赔偿大多数受害人并取得谅解,嫌疑人又自愿认罪认罚,所以依法应当对嫌疑人减轻处罚。社会大众在遇到此类交通事故时绝对不可逃逸或放任不管,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认罪认罚都是本案嫌疑人可能得到减轻处罚的重要条件。
  单位或涉嫌失职、渎职之责
  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常敏安律师表示,张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无可厚非。虽然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这一过失如若管理措施跟进,或许避免、或许减少。
  结合本案看,公交车司机明知身患疾病,已不能胜任公交车驾驶员工作,依然心存侥幸,隐瞒病情、带病驾车,发生昏厥导致车辆失控致2死5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之规定,公诉的罪名并无不当。从道德层面讲,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种并不提倡“带病上岗”,从安全管理层面看,公交车驾驶员属于特种作业,单位肩负公共安全的职责,除在招聘入职时严格把关外,还应当定期对驾驶员例行体检、例行监管义务,否则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能涉嫌失职、渎职之责。
  本案也提醒公交公司要加强管理,不但要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更应关心关注司机的身心健康。公交公司作为承担公共交通的特殊运营主体,有义务和责任对涉及到自身交通运输安全的方方面面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如因单位自身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相关义务未尽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将涉嫌过失犯罪并将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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