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城固县**职工,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城固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初,郭某某(另案处理)、沈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商谋合伙在城固县河道内偷采河砂,沈某某联系了以前打游戏认识的城固县**职工何某某。经被告人何某某引荐,郭某某和沈某某联系了南沙河二里镇观音村段一砂场并决定在该砂场偷采河砂。期间郭某某、沈某某提出让何某某为其非法采砂规避打击处理,提供城固县**站巡查信息,郭某某、沈某某按次给何某某好处费,何某某予以同意。 此后在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6月21日期间,由何某某提供巡查信息,郭某某、沈某某二人组织挖掘机、车辆等,在观音村砂场非法采砂23次,并给予何某某好处费24次25笔共计7.15万元,何某某予以收受。案发后,何某某已将受贿款7.15万元予以退缴。 2、2020年3月初,袁某某(另案处理)因在汉江河邵家村河道非法采砂被被告人何某某等巡查人员抓获,在处罚过程中,袁某某通过他人认识了何某某。此后袁文军为使自己的非法采砂活动规避打击处理,提出让何某某提供城固县**巡查信息,袁某某按照次数给何某某好处费,何某某予以同意。 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期间,袁某某通过被告人何某某提供的城固县**巡查信息,多次在汉江河邵家村段河道非法采砂,并分11次送给何某某好处费14笔共计2.9万元,何某某予以收受。案发后,何某某已将受贿款2.9万元予以退缴。 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汉台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10.0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