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汉台区人韩某艳(系汉台区某公司职员),法律与意识与理念却严重欠缺,在明知所在公司有将其账务偷梁换柱设为内外两套逃避税检的行为,却主动“请缨”将公司内账(应对税检对外秘而不宣的真实财务账务)藏匿于其公司储藏室内。 2020年2月20日,韩某艳因涉嫌隐匿会计账簿罪被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近日,韩某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5月底,韩某艳所在公司因涉税情况被汉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知进行检查,为逃避相关部门检查,该公司将以往安排财务人员制作的内外两套账中自2012年至2018年的内账设法进行藏匿。 该公司法人代表饶某国当即召开员工会,要求财务人员将相关账目藏匿,在该公司副经理饶某荣(另案处理)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部分内账先后藏匿于公司财务室对面房间内,同时部分内账藏匿于饶某荣居住的汉水名城小区柴房内,后饶某国将其搬至自建房5楼卧室外阳台。 2019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搜查,饶某国随即在办公室与韩某艳等人商议藏匿账目一事,期间韩某艳主动提出将账目藏匿于自己公司内;次日凌晨,韩某艳等人将饶某国阳台上的账目凭证用两个行箱装好搬至前进路中航大厦韩某艳公司一储藏室内藏匿,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内账资料依法予以扣押。 该案经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警示:1.韩某艳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在这起共同犯罪中,韩某艳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韩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告诫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后正确的认罪悔罪态度远比逃避司法追究,狡辩与拒供更低成本,更能得到法律的帮助和轻型化处理。2.帮助他人雪里送炭,扶他人助力成功是一种温暖,解他人燃眉之急是一种成全,但对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助纣为虐终会害了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