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清零的通知 一、政策依据 按照中、省有关要求及《汉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汉政办发〔2019〕24号)文件精神。 二、涉及资金及人员 个人账户资金:涉及原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 家庭账户资金:涉及参保缴费的原新农合人员。 三、清零前您该知晓的事 1、规定时间内尽快将账户余额消费为零:时间2020年10月31日前; 2、沿用原报销办法:原新农合仍实行门诊个人(家庭)账户结余资金按户封顶,户内通用,不设报销比例,报完为止。 3、定点医疗机构消费:原合疗账户余额在县内开通了合疗结算业务的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消费使用。城镇居民个人账户余额可在开通了城乡居民结算业务的定点医院、药店、村卫生室消费使用。 四、重要提示 1、未开通城乡居民结算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消费使用; 2、未能按时清零的个人(家庭)账户资金,不得继续使用,不再向下年度累计; 3、资金余额将按市级要求统一划转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4、个人账户是居民账户不是职工医保卡,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涉及此项业务。 2020年8月14日 洋县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