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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2020年至2021年年初开展国家脱贫攻坚普查 不得虚报瞒报

2020-6-30 07:3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4| 评论: 0|来自: 中国网

摘要: 6月29日讯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开展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于2020年至2021年年初开展国家脱贫攻坚普查。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 普查范围为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 ...
        6月29日讯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开展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于2020年至2021年年初开展国家脱贫攻坚普查。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
        普查范围为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享受片区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7个市县,以及在中西部22个省(区、市)抽取的部分其他县。普查对象为普查范围内的全部行政村(包括有建档立卡户的居委会、社区)和全部建档立卡户。普查内容包括建档立卡户基本情况、“两不愁三保障”实现情况、主要收入来源、获得帮扶和参与脱贫攻坚项目情况,以及县和行政村基本公共服务情况等。
        为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了国家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通知要求,要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对象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普查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的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同时,充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直接采集上报源头数据,严格普查全流程数据质量管理,加强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管理和培训,建立数据质量保障和管理机制。加大统计执法和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此外,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脱贫攻坚普查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普查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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