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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政策

2020-6-13 18:1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3| 评论: 0|来自: 华阴市融媒体中心

摘要:   为使我市群众深入了解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知识,从本期开始,《乡村振兴》专栏将对《陕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政策》进行解读。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 ...
  为使我市群众深入了解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知识,从本期开始,《乡村振兴》专栏将对《陕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政策》进行解读。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3.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有哪些?
  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4.哪些情形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二)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三)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应当使用宅基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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