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8日,汉中女子李某与汉中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以总价值264330元购买该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19号楼1703室住房一套。2015年4月,李某支付了购房金额264330元,并向房产公司支付该房屋的维修基金和契税等合计10517元,但五年时间过去了,李女士至今仍未拿到自己的房产证。 购房时,双方曾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规定处理: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0.0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交房当日,该房产公司已收取了李女士的契税、维修基金、测绘费、工本费等费用。但却一直未能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李女士无法办理房产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汉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原告李某购买的位于汉中市汉台区XX路XX路XX小区XX号楼XX室的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办理好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二、由被告汉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以购房款26433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6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零点五的标准向原告李某计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至被告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部门备案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做生意就要讲究诚信,推脱责任不可取,认真解决问题才可行,何况签定合同就要按约办事,否则违约的后果只能自己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