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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一男子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将他人打成重伤

2020-5-28 18:5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8| 评论: 0|来自: 中国检察网

摘要: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 ...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因怀疑其妻王某某与梁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了泄愤,故意报复梁某某。2019年09月29日14时30分,被告人谢某某骑摩托车携带木棒在城固县**镇**村董某某家门口等待梁某某,当发现梁某某之后,手持事先准备好的木棒走向梁某某,右手举起木棒朝着梁某某的左小腿部位打了两棒,随后举起木棒又击打梁某某,梁某某准备用右手还击,木棒击打在其右手手指部位,随后被告人谢某某又用木棒朝梁某某左后脑部位击打一下,最后又用木棒朝着梁某某右胸部位戳了两下,随即被在场人劝阻,梁某某受伤后即倒地,被告人谢某某报警同时联系**卫生院对梁某某进行救治。后梁某某被送城固县县医院住院治疗。在梁某某住院治疗期间,谢某某积极支付梁某某的所有费用,并主动照顾梁某某。经司法鉴定,伤者梁某某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属重伤二级;右胸第5、6、7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手环指远节/中节指关节脱位属轻微伤。案发后,2020年1月4日,被告人谢某某和被害人梁某某自愿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由梁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颅脑重伤、肋骨轻伤和手指轻微伤,谢某某有自首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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