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5—26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洋县、汉台、西乡、佛坪看守所对分别羁押的以王昆为首的2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裁判结果予以公开宣判。 2019年12月31日,洋县人民法院对以王昆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保险诈骗罪、非法采矿罪、包庇罪,判处十八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其中犯保险诈骗罪,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的2名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法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志军、封成刚、王松、闫奎、聂通分别以一审判决认定其为恶势力成员错误、量刑畸重为由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件受理后,由该院刑一庭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克服疫情的影响,充分保障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均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了辩护人;针对上诉人的请求,认真查阅卷宗,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在进行全案审查后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以王昆为首的28名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正确,但对原审被告人王昆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当,予以纠正;对上诉人刘志军、封成刚、王松、闫奎、聂通及其余22名原审被告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该二审案件的审理、判决,彰显了汉中全市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和力度,表明了全市法院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过程中依法审理、公正司法、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司法理念。该案的公开宣判也最终取得了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