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上午9时00分至10时40分,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执法人员对城固县丰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5年已实施燃煤锅炉拆改措施的1台生产锅炉和1台热水锅炉未按要求更换使用清洁能源,继续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存在大气污染问题。 现场调查时,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拍照和摄像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负责人在笔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当事人基本情况 城固县丰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西三环路南段,经营者:唐某。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经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研究决定,对该公司行政处罚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决定。 2019年12月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向该公司下发了《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一般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该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于2019年12月6日向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提交了书面行政处罚申辩材料,2019年12月13日,经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研究,认为该公司未按要求更换使用清洁能源,在禁燃区内违法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该公司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020年1月3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环罚字﹝2020﹞8号)。 目前,该案件正在执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