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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购“*艳”,汉中约朋友吃饭后迷奸还拍视频,获刑3年

2019-7-24 14:0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2| 评论: 0|来自: 汉台区人民法院

摘要:   男子闫某浏览黄色网站时,发现销售春药的广告,网购“*艳”后约女性朋友吃饭,趁对方上厕所之机,将其放在酒杯中迷倒后实施了强奸,甚至还拍摄视频传给朋友炫耀,案发后,闫某获刑三年两个月。   2017年11月 ...
  男子闫某浏览黄色网站时,发现销售春药的广告,网购“*艳”后约女性朋友吃饭,趁对方上厕所之机,将其放在酒杯中迷倒后实施了强奸,甚至还拍摄视频传给朋友炫耀,案发后,闫某获刑三年两个月。
  2017年11月的一天,闫某(河南商丘籍)用手机浏览黄色网站时,发现该网站有销售春药的广告,便添加了售卖春药人的微信号闫某在微信中向对方问询沟通后,以4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15ML的药水“*艳”。
  闫某收到对方快递发过来的药水“*艳”及两支5ML塑料管后,通过微信与对方沟通,掌握了“*艳”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017年12月1日,闫某联系了此前认识的罗某出来吃饭。当晚8时许,闫某将罗某约至汉台区河东店镇某砂锅串串香吃饭。期间,闫某提出喝酒。至当晚22时许,闫某深知其酒量无法灌醉罗某,便趁罗某上厕所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5ML“*艳”药水放进罗某的啤酒杯里,并电话联系河东店镇赵某某来店里接其离开。
  罗某随后将已添加了“*艳”的啤酒喝掉,不久即陷入昏迷。闫某见状便扶着罗某离开,因气力不足难以扶动,饭店老板娘朱某某见状便帮助闫某将罗某抬至店外赵某某的面包车内。
  随后,赵某某驾驶面包车将闫某和罗某送至汉台区宗营镇某宾馆,闫某用其身份证在某宾馆登记了一间客房后,闫某在赵某某的帮助下将罗某背至房内,赵某某收取40元车费后离开宾馆。
  闫某确认罗某已经昏睡后,便与昏迷的罗某发生了性关系。为事后向朋友吹嘘炫耀,闫某甚至还用其手机拍摄了罗某的照片及其强奸罗某时的视频,并将所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发送给其朋友。
  2018年1月4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接上级公安机关交办案件线索称外地公安机关在侦办系列强奸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通过使用在网上购买的带有致幻功能的药水将被害人麻醉后实施强奸,闫某有在网上购买迷药记录。
  当日,民警在勉县将闫某抓获,并在其宿舍查获了“*艳”药水,从闫某身上查扣了拍摄视频时使用的手机一部,闫某供述了其使用迷药后与罗某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从闫某处提取的无色透明液体残留物中均检出二氯西泮。二氯西泮具有抗焦虑、镇静、催眠、抗惊厥、抗癫痫及中枢肌肉松弛作用,较大剂量时可诱导入睡。
  另查明,闫某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罗某赔偿了1万元,罗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闫某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汉台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使用致幻作用的药物麻醉被害人,致其陷入意识丧失而不能反抗的状态后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闫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
  2018年5月9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闫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法官寄语:伤害已经造成,后悔于事无补,既对不起受害者也对不起自己的人生。但作为成年人应该明白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是犯罪,犯罪就要承担犯罪的后果,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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