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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一公司项目经理受贿12万 悔罪退赃获缓刑

2017-7-28 10:5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6| 评论: 0|原作者: 周金柱|来自: 华商报

摘要:   利用工作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2万元,为其谋取利益。7月26日,留坝县法院公告中国交建子公司一项目经理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某自2014年7 ...
  利用工作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2万元,为其谋取利益。7月26日,留坝县法院公告中国交建子公司一项目经理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某自2014年7月23日担任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宝汉高速公路坪坎至汉中段PH-9标段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该标段项目部的管理工作。
  2016年1月的一天,PH-9标段铁佛殿1号隧道工程现场负责人苏某某为了让被告人杨某某拨付工程款,在该标段项目部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10万元人民币,杨予以收受。事后,杨某某签字同意拨付了工程款。2016年4月11日,杨某某用该10万元人民币在工行西安长丰园支行购买了两年定期理财产品。截止2016年11月23日产生利息1060.90元。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宝汉高速公路坪坎至汉中段PH-9标段河砂供应商张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其河砂并拨付了砂款,并希望以后可以继续使用其河砂、及时拨款,在项目部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一张存有20001元钱的陕西信合储蓄卡,杨予以收受。此后,PH-9标段继续使用张某某供应的河砂,同时杨某某与张某某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增加河砂采购量。被告人杨某某从卡中取出1200元钱使用,余款存于卡中。截止2016年11月23日产生利息129.9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受贿罪。
  近日,留坝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赃款12万元及利息1190.88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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