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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亲抚恤金起纷争 汉中5子女将“后妈”告上法庭

2017-7-6 18:3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47| 评论: 0|原作者: 马小妮

摘要: 因父亲的17万余元抚恤金与丧葬费分配问题,5名子女将父亲的二婚遗孀告上法庭。 经审理查明:齐某与李某一生共生育原告5个子女,1998年李某去世。2002年齐某与被告郝某结婚,2016年10月齐某因冠心病去世。其生前 ...
         因父亲的17万余元抚恤金与丧葬费分配问题,5名子女将父亲的二婚遗孀告上法庭。
         经审理查明:齐某与李某一生共生育原告5个子女,1998年李某去世。2002年齐某与被告郝某结婚,2016年10月齐某因冠心病去世。其生前系汉中市XX干部,按照规定国家一次性发放亲属抚恤金176285.20元、并支付丧葬费3500元。
        但在该费用分配上,原、被告发生分歧,5原告请求:确认该抚恤金和丧葬费归5原告及被告共同共有;确认5原告办理齐某去世后丧葬事宜实际支出费用77393.50元,从抚恤金和丧葬费中扣除归原告所有;确认扣除丧葬事宜支出费用后,其余抚恤金和丧葬费由5原告和被告各分得六分之一即17065.28元。
        被告郝某则认为在齐某生前及生病时其尽了许多义务,付出较多,而且齐某留有遗嘱,请求按照齐某遗嘱,判令齐某生前房子中的家电及日用品归其所有,判令5原告从齐某工资卡账户挂失的钱及本案抚恤金等归其所有。
        经法院调解,被告郝某提出希望给自己分5万元,原告则以诉讼前郝某不同意动用抚恤金为齐某办理丧事,想独占为由表示回绝,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以遗嘱的形式进行处分,应当等额分配。5原告办理齐某去世后丧葬事宜实际支出费用77393.50元,远远大于丧葬费3500元,即使是客观事实,也违背了丧事从简、禁止大操大办的国家政策禁令,是法律所不能保护的。本案不是继承纠纷,被告所述家电及日用品、工资卡账户挂失的钱,不是本案审理范围。
        今年3月31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抚恤金176285.20元由5原告和被告郝某平均分割,即每人分得29380.86元;丧葬费3500元,由5原告领取;驳回5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和经济补偿,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带有精神抚慰性质,不是遗产。本案中,被继承人齐某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割。 (通讯员 马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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