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4日12时15分许,苟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陕FW73**号二轮摩托车在汉台区五一路红叶酒店门前,与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碰撞,致双方受伤,车辆受损。由于苟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致自己面部受伤。 发生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1、双方驾驶员骑车车速较快,避让不及时。 2、苟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 交警一大队温馨提示: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可以大大减轻事故对驾乘人员的直接伤害,有效降低摩托车事故的伤亡率。佩戴安全头盔时,一定要把安全扣扣紧,并调整到适合的角度:同时,佩戴安全头盔时不可前仰或者后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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