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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整“地沟油”的火锅店老板店员认罪了

2020-3-15 20:5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5| 评论: 0|原作者: 倪建军 吴霞|来自: 检察日报

摘要:   3月11日,由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代某涛、尹某繁、王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时,汉台区检察院检察长桑成平担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
  3月11日,由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代某涛、尹某繁、王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时,汉台区检察院检察长桑成平担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汉台区法院院长杨建军担任审判长审理了案件。
  经查,2019年9月,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在受理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移送审查的该起刑事案件时,发现该案亦涉及公益诉讼。
  汉台区检察院检察长桑成平带头承办该起案件,经过对案情审查后,决定对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院随后按程序在媒体上发布诉前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委托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对食用“地沟油”是否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等问题作出专业论证意见。
  据了解,王某于2017年12月注册成立汉台区某青年火锅店,聘请了代某涛、尹某繁在后厨工作。代某涛、尹某繁为节约成本,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厨垃圾进行回收过滤,制作成“地沟油”,后添加在火锅底料中重新销售给顾客食用。2018年9月1日至9月5日,该店向市场销售添加“地沟油”的火锅底料总计2019元,约有超过30余人在该店食用添加“地沟油”的火锅。
  该院认为,代某涛、尹某繁的行为不仅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格10倍的赔偿金和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同时,王某作为该火锅店的经营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与代某涛、尹某繁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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