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2015年,被告人郭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四川籍被告人陈某某后,二人经常抱怨钱不够花,便产生了找一个有钱人通过抢劫、敲诈勒索的方式弄钱花的念头,并共同寻找作案目标。后被告人郭某向被告人陈某某提出被害人王某某很有钱,可以通过给其拍摄裸照的方式敲诈钱财。二人对王某某进行蹲守、跟踪,因准备不足,未能得逞。 从2016年底至2018年9月,被告人郭某与陈某某购买了黑色毛线头套、轿车等作案工具,二人驾驶车辆多次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跟踪未果。后被告人郭某购买了GPS定位器,由被告人陈某某安装在王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上。2018年10月26日下午17时许,二人通过手机定位软件发现王某某将车辆行驶至汉台区某小区附近,二人随即到附近蹲守。当晚20时许,王某某带其幼女准备驾车离开时,被告人陈某某闯入车内,双手按住王某某女儿肩膀将其控制,并将黑色头套套在王某某的头上,将王某某双手用胶带纸捆绑,同时威胁王某某好好配合。后被告人郭某戴着摩托车头盔进入王某某车辆,便驾驶车辆沿滨江路、南郑大道等路段行驶。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强行索要王某某的二部手机,又从王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中翻出现金2800元据为己有。后被告人陈某某用手机对被害人王某某拍摄了裸照,陈某某要求王某某3天后准备80万元,否则会将王某某的裸照向其亲朋好友进行散发。随后,被告人郭某将车辆驶回最初停车地点后,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6433元。案发当晚,被害人王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外逃的被告人陈某某抓获,被告人郭某在家人的陪同下自首。 汉台区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以散播被害人裸照相威胁,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未遂,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根据二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名被告人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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