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调整公租房保障条件的通知 汉区保房办发[2018]06号 各镇、街道办事处,保障中心及下属各房管所:为进一步明确公租房保障范围,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根据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汉中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汉市住管发[2015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经深入调查研究,现将调整公租房保障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租房保障范围 1、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新就业无房职工(含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复退军人等)。 3、在中心城区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农业户籍人员,非本市户籍的外来稳定就业人员,持有效居住证的外来流动人员, 4、当地驻军官兵的随军家属。 二、公租房保障条件 1、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以上)。 2.申请人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中心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且未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 3、在中心城区具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男在60岁以内,女在55岁以内。 4、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本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即年收入28016元,月收入2335元。 5.外来稳定务工人员除满足上述1、2.3条外,应取得本地居住证(本地农业户籍进城稳定务工人员除外),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稳定的劳动就业关系,同时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保1年(含)以上, 6、新就业无房职工(含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复退军人等)除满足上述1、2条外,应就业未满S年,并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I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稳定的劳动就业关系。月收入标准原则不高于本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月收入4647元)。 7、申请人及主要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1)名下拥有车辆(不含一般经营性用车),价值超过15万元的(以购车发票为准); (2)名下拥有工商登记信息,注册资本金超过20万元的; (3)名下拥有经营性房产. 三、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1.按照公租房保障范围执行。 2、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并通过审核,轮候等待实物配租期满两年以上(含)的保障家庭。 四、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按照上级文件通知为准,并结合本地财政承受能力,下步将出合具体标准文件。 五、有关要求 1.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保障中心下属各房管所街接到本通知后,高度重视,迅速转发各社区,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主要领导负总责,确保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登记工作认真严肃、真实和顺利进行。 2、本通知至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汉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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