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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保证金不履约也不退钱 汉中法院:退还百万并付利息

2018-11-1 09:0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 评论: 0|原作者: 樊娟|来自: 华商报

摘要:   签订工程合同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但甲方未能如期将工程项目交由乙方施工。后来,甲方不退还保证金,也不愿意支付违约利息,乙方无奈之下将甲方告至法院求履约。   2015年2月6日,汉中某 ...
  签订工程合同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但甲方未能如期将工程项目交由乙方施工。后来,甲方不退还保证金,也不愿意支付违约利息,乙方无奈之下将甲方告至法院求履约。
  2015年2月6日,汉中某建筑公司和某科技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甲方(某科技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承包给乙方(某建筑公司)施工。由乙方在双方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后进场前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在完工后7日内退还200万元保证金,工程主体完工后7日内退还100万元保证金。甲方在收到乙方保证金后如30日内不能开工,甲方按乙方保证金总额1.5%月息向乙方支付资金利息。满60天后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并支付利息。
  协议同时还约定,项目招标后,双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施工合作协议中条款最终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等文件中体现,施工合作协议作为正式施工合同的主要附件,与正式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签订后,建筑公司于当日向科技公司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100万元;科技公司收到款项后未持异议。由于科技公司至今未将该项目工程交建筑公司施工,双方也未签订施工合同,建筑公司催要保证金未果,提起诉讼。
  另查明,双方共同确认,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时间。审理中某科技公司表示,现在仍不能确定涉案工程的施工时间。
  汉台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该协议,退还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协议解除后,对被告是否应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问题,原告虽然提前向被告交纳了履约保证金,有一定责任,但被告收到款项后,明知原告提前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不符合协议约定,但并没有向原告退还;而且在原告催要的情况下,也未及时予以退还,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和协议性质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1.5%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请,酌情予以支持。
  2018年2月22日,汉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某科技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某建筑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从2015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某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生意往来签订合同就是为了保护双方权益不受侵害,协议解除也应按约退款,拒不履行约定,将等来法律的制裁。通讯员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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