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六旬夫妇年老体衰,经济收入不能支撑两人晚年生活,但儿子不尽赡养义务,无奈之下,老人与两儿子对簿公堂要求赡养自己。 家住汉台的洪某与安某(男)于1995年4月3日登记结婚。安某到洪某家里生活时,何某乙尚未成年,两人将其抚养成人。何某甲虽已成年,但因受到刑事处分在汉江监狱服刑,安某与洪某每月以亲属身份对其进行探望,并按月支付生活费,对何某甲也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何某甲出狱后,洪某与安某为其修建房屋,筹钱娶妻。 2003年,洪某、安某和何某甲、何某乙达成《家庭分家协议》,约定了房屋共同分割,洪某、安某由何某甲、何某乙共同赡养。其后,何某乙履行了赡养义务,但何某甲未尽赡养义务。2017年7月18日,洪某、安某书面申请汉台区北关办事处叶家营社区调解赡养事宜,因何某甲夫妇拒不参加调解,两老人遂将两个儿子诉至法院。 汉台法院认为,原告洪某、安某现均已年满60周岁,洪某身体多病,其现有收入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汉台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标准,确定赡养费标准。 2018年2月2日,汉台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由被告何某甲每月给付原告洪某、安某生活费400元,由被告何某乙每月给付原告洪某、安某生活费500元;原告洪某、安某若遇重大疾病,医疗费自费部分由被告何某甲、何某乙平均承担。 法官寄语:都说“父母养我小,我养父母老”。赡养父母,除了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应当关心父母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父母,要让父母度过一个愉快幸福的晚年。否则,到了“子欲养而亲不待”时,除了后悔自责,又有什么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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