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约定月利率2%按月清息,借期1年,本来有能力偿还,但汉台男子王某向人借款100万元仅支付了半年利息后,其余本金和利息都未偿还,被借债人诉至法院,法院限王某15日内还清100万元本息。 2017年1月22日,汉台男子李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借李某现金100万元,借期1年,从2017年1月22日至2018年1月21日止,月利率为2%,按月清息。王某亲自书写借条一张,并于当日签订《抵押承诺书》,约定:以王某名下位于汉中某小区的商铺(面积约200平方米)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年1月23日,李某的妻子张某通过其账户转账100万元至王某账户。后来,王某付息至2017年7月23日后,本金及其余利息未还。李某遂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申请财产保全,汉台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王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汉中天汉大道支行账户和在中国工商银行汉中前进路支行账户存款共计130万元,或查封被告王某名下坐落于汉中市汉台区的营业房。该裁定已实施。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借两原告现金100万元事实清楚,被告王某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原、被告约定借期内利率为月息2%,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按24%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实际于2017年1月23日通过转账方式将100万元转至被告王某账户,因此,起息时间从2017年1月23日始计算,故未付利息从2017年7月23日始计算。 汉台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限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付原告李某、张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法官寄语: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债务往来需要诚信,别人给予了信任自己就要回报这份信任,若是不仅没做到约定还故意违反产生了纠纷,那么不仅失去了自己的信用,还会受到法律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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