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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违法上访法不容,寻衅滋事受刑罚

2018-7-15 06:4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08| 评论: 0|来自: 汉台法院

摘要: 近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陕07刑终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汉台区人民法院(2017)陕0702刑初2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海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被告人宋海成,男,1952年3月 ...
        近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陕07刑终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汉台区人民法院(2017)陕0702刑初2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海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被告人宋海成,男,1952年3月5日出生(自诉1948年3月6日出生)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52030556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汉台区武乡镇宋沟村4组48号。2003年4月9日因扰乱机关秩序被汉中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2009年7月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2月4日在北京中南海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七日; 2013年8月8日在北京中南海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六日;2014年4月19日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2月7日在北京中南海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8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海成原住房屋为土木结构,坐东朝西、房后是山,正房三间,靠北面小厨房一间。房屋年久失修,随时可能垮塌。1985年6月,汉中市汉台区原武乡区公所(现武乡镇)在检查汛情和村民住房安全时,发现宋沟村四组宋海成家的房屋存在危险,决定临时将宋海成和家人搬入宋沟小学,阴雨过后,经协商,宋海成暂住进了该村四组的公房。后因四组集体资产转卖,加之宋海成原房危险不能住人。原武乡乡(现武乡镇)党委、政府决定帮助宋海成修建三间住房,解决其住房问题,但由于宋海成认为政府修建的房子不牢固,擅自将建房材料处理,致使房子修到1.5米高时停工,后宋海成以住房问题多次上访。2008年11月14日,汉台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并征求宋海成意见后决定,由武乡镇政府给宋海成一次性补助5.36万元, 由其自行修建面积约80平方米的两间房屋, 被告人宋海成接受该意见并书写了息诉罢访承诺书,但其却私自扩大修建规模,致使资金不足而停工,后又多次越级进京上访。为妥善解决被告人宋海成的信访问题, 2009年3月区信访部门对宋海成信访事项作出终结处理; 2012年3月,武乡镇政府、汉台区信访部门对宋海成信访事项先后逐级申请复查复核, 市、区两级信访部门均作出维持武乡镇政府2008年11月14日对宋海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决定;其中,2012年4月12日汉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复查复核意见为宋海成信访事项终结意见,并于2013年7月30日经陕西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做了终结备案。虽然如此,地方政府仍然注意到宋海成的住房问题,动员多方力量为其解决实际困难。      2012年6月19日,汉台区政府主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在汉台区信访局召开宋海成信访问题协调会, 会议决定由汉台区政府和武乡镇政府共同出资,宋沟村委会出力为宋海成修建一层六间加盖住房,共出资276667.85元,并于2013年底交付使用。即便如此,被告人宋海成在明知其信访问题已经三级终结、两级政府已经为其建成六间面积178. 85m2砖混结构住房的情况下, 仍不满意又提出让政府为其修建四间两层楼房, 同时赔偿其三十年上访经济损失的无理要求,仍然多次进京在北京重点地区及敏感地带持续非正常上访。其中:
        2013年8月2日、4日、5日,被告人宋海成连续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 后被武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李超劝返接回。在李超对其劝返过程中, 被告人宋海成以不给钱就继续上访且不回汉中为由向李超索要人民币3000元;
        2014年1月30日、2月2日、2月5日、2月19日春节期间, 被告人宋海成持续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 被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 武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叶双全、许柯进京对被告人宋海成劝返过程中,被告人宋海成再次以不给钱就继续上访且不回汉中为由, 向许柯索要人民币5000元;
        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宋海成与叶怀春、左良、李桂芳、李永珍、余会君、徐德荣、张雪银、张素珍等人在北京市天安门附近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由汉中市汉台区武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李超、周杰劝返接回;
        2015年2月5日,被告人宋海成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后被汉中市汉台区武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瞿小军劝返接回;
        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宋海成与李吉瑞、杨春明、张素珍等8人先后两次前往北京准备群访,后被武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袁永和、李超、赵航宇劝返接回;
        2016年1月7日,被告人宋海成伙同他人前往北京上访,武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李超等人被派往北京找了 20多天找到宋海成,被告人宋海成向李超索要6000元钱遭拒,即拒绝回汉中转身离开, 至月底方自行返回;
        2016年10月21日至11月3日,被告人宋海成与廖忠贵、田莉进京上访, 向汉中驻北京劝返工作人员许建忠索要5000元未果即转身离去, 后被武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李佳明劝返接回 。
        另查明,自2008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7日,汉台区武乡镇人民政府从北京、西安为接访宋海成,共计支付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维稳费、陪护宋海成就诊费,人民币共计171165.26元。
        法院审判后认为,被告人宋海成因房屋重建等事由多次前往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非正常上访,并向劝反人员索要现金8000元,期间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并行政拘留,其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上述行为,强拿硬要、借故生非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宋海成多次前往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敏感地带上访,借此向劝反人员强拿硬要的行为有训诫书、银行存款凭证、收条、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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