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考虑到再婚的丈夫年龄较大,担心自己生老病死无人负担,与丈夫儿女分割财产等问题,丈夫遂赠与妻子一套房产,但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法院离婚,赠与房产被收回,法院判决丈夫赔偿妻子24000元。 2005年1月,河南男子李某和南郑女子张某经汉台区东塔路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并于同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居住汉台区。李某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因张某顾虑李某年龄较大,担心以后会因财产问题与李某子女发生纠纷,同时自己也需要一定的保障,故而在平时与李某谈到房屋过户。2005年7月19日,李某同意将自己以其妹妹苗某名义购买他人的一套住房过户确权在张某名下,并向汉中市房屋权属监理处出具了一份《弃权书》,称其自愿放弃所有权。 2010年8月3日,张某取得了该房屋产权证,2011年以后,李某与张某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同年5月5日,李某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归还其婚前、婚后的财产,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调解和好,但对财产问题又存在争议。汉台法院遂判决不准予李某、张某离婚。 2013年1月13日,李某夫妇两人在家因熬药一事发生争吵后,均未克制情绪而相互动手,双方均受轻微伤而到医院治疗。至此,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法院未支持。 2016年3月,李某再次起诉与张某离婚,后又撤回起诉。汉台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征询双方意见,均认为夫妻关系已难以维系,并同意确定该赠与房屋价值为12万元,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调解未成。 汉台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基于与被告张某存在婚姻关系,并为保障该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将其实际所有的房屋赠与被告所有,原被告双方虽未有书面赠与合同,但以双方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均能证实原被告之间的赠与事实并由被告附随履行对原告生有所养、老有所依、死有所葬的抚养帮助义务。 自2011年5月以后,双方一直矛盾不断并轮流诉至汉台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自2014年2月离开汉中外出打工至今,双方一直分居,汉台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实已无法履行原告赠与房屋时所承诺的生老死葬义务,现原告李某要求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原告李某对被告张某的房产赠与;限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所赠与房屋,张某应于该限期内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负担;由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补偿支付被告张某现金24000元整;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可法定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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