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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不成暴力拒捕盗窃罪变成抢劫罪

2017-10-31 18:5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46| 评论: 0|原作者: 张丽|来自: 西部法制报

摘要: 10月中旬,记者从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毛某抢劫案,经过法庭审理,最终认定毛某犯抢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600元。 今年5月5日晚,被告人毛某在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路预谋 ...
       10月中旬,记者从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毛某抢劫案,经过法庭审理,最终认定毛某犯抢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600元。
        今年5月5日晚,被告人毛某在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路预谋盗窃电动车,便四处乱窜寻找作案目标。当晚11时许,毛某发现在汉台区前进东路一火锅店门口停放着一辆白色电动车,便将该车偷走,当骑至汉台区前进路审计局门口时,被失主的朋友付某发现并拦截,毛某见对方势单力薄就威胁恐吓付某不要追究此事,并放下电动车徒步向北逃窜。当毛某逃至汉台区椰岛广场菜市场巷内时又被失主梅某及付某拦截,在付某准备扭送毛某到公安机关时,毛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付某划伤,后毛某被付某及路人制服扭送公安机关。
         检察官释法: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本案中毛某在其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将人划伤的行为正符合该条的规定,属于转化型抢劫。(来源:西部法制报 通讯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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